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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自經濟日報即時新聞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41/3169414

 

2018-05-29 22:29聯合報 記者鄭媁╱即時報導

 

立法院第五會期最後一天,院會今天三讀修正「強制執行法」,明定未來債權人若要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要先扣除債務人的生活所必需,以台北市為例,目前每人應先扣除19388元。

 

三讀條文明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須,以最近一年衛福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數額,並斟酌債務人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必須,準用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基準,並按扶養義務人調整。

 

提案立委曾銘宗接獲民眾陳情指出,許多卡債族的薪水不高,過去的強制執行,都是直接從薪水扣除1/3,讓卡債族無以為繼,甚至不太願意回到工作崗位被扣薪;他原提案盼薪資扣除基本工資後,再進行強制執行,但與司法院協商後,接受這次三讀修正的版本。

 

曾銘宗表示,若計算最低生活費1.2倍,台北市為19388元、新北市是17262元,債權人則視撫養親屬按比例加乘,讓強制執行扣薪至少保有一定生活費,不僅可保障勞工及親屬生活權益,也能讓法院執行時有明確依據。

 

現行「強制執行法」也明定,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劉律師小評:

強制執行法修法前法院雖然至多只能查封扣押債務人薪水的三分之一,但對於債務人而言,剩下的三分之二的薪水扣掉房租、三餐伙食費等基本開銷後,有可能所剩無幾,如果還有須扶養之父母子女,甚至根本不足。所以修法之後,應可讓債務人稍喘一口氣,但對債權人而言,全額獲償機會就會愈來愈低,如果有多數債權人時,按債權比例分配所得金額可能更又少之又少,所以如何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例如對於收入較高者、惡意隱匿收入者或無其他應扶養之人者,法院是否一律仍只能限於查封三分之一而已,我是認為也是修法及法院執法所應思考的方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決通過版本

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修正後條文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 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 其他財產。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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