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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裁判費容調解不成後依裁定補繳)

訴訟標的價額:○○○元整

原告:陳○○  住新北市○○○○○○

被告:葉○○  住新北市○○○○○○

(共14人)

 

為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准將兩造共有坐落於新北市○○○○○○地號之土地予以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又「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乃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2款所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查坐落於新北市○○○○○○地號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參原證1),而前開土地其面積雖有○○平方公尺,惟如採原物分割方式平均分配予全體共有人,則各共有人所得面積及面臨道路之寬度皆甚小,依法並無法各自申請建築,顯無從採原物分割方式辦理分割,是系爭土地若採變賣方式分割,而以價金平均分配於各共有人,應係最符合全體共有人利益之分割方式,亦最為公平。

三、基上事實,爰提本訴,懇請 鈞院鑒核,准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俾符法制,併維權益,實感高德。

    謹  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附件:民事委任狀正本乙件。

附表:○○○○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應有部分明細表乙件。

原證1: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乙件。

中華民國○○○○○○

 

        具狀人:陳○○

        訴訟代理人:劉宏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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