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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問:

 

現在更生已經通過並履行中,例如原本債務有100萬,法院判更生只要還60萬,

如果我有保人的話,不足額的部份40萬銀行繼續對保證人求償!

我的問題是

1、如果保人已經償還不足額的部份40萬,銀行能繼續向保人行使求償其他60萬的部分嗎?

2、債務我已經在履行中了,銀行這樣雙邊行使沒有涉及不當得利嗎?

3、法院判我償還60萬,這60萬的部份債務因由我履行,銀行繼續向保人行使求償,那我的更生算是更生嗎?

 

答:

這個問題涉及到保證及更生等相關法律規定。

所謂保證者,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而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且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參民法第739條以下)。而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效力,而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參消費者債務清理第67、73條)。
所以當法院裁定認可債務人只須清償60萬元時,對於銀行而言,其對債務人的債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亦僅剩下60萬元,保證人的責任也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倘若保證人已經償還40萬元,銀行只能繼續向保證人求償剩餘的20萬元,銀行求償金額若超過20萬的部分,保證人自無清償的責任,應得依保證的上開規定抗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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