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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自房地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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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包租公、包租婆買房子收租金,最關心的事莫過於符合法令規定、安心收房租,於是不少房東想把房子交給專業的租賃住宅服務公司代管、包租,而6月1日上路的不動產新制即是針對租賃住宅服務市場的兩項法規條文-「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和「住宅轉租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簡單來說就是房東、房客與這些包租公司的服務及管理規章。想要當個穩當、便利又合法的收租房東、或是想安心租屋的民眾,一定不能不知道這個新制的規定。


▲租屋雙方的權益獲得保障,房地產市場也可以因此受惠。

 6月1日上路的新規定涵蓋包租業者與房東、房東簽約的各項權利、義務範圍,包括押金的最高範圍、繳交及返還等規定、水電費用計算方式、修繕責任、屋況說明等應約定、不得約定與應記載、不得記載等事項,如果違反政府的條文,不但雙方訂定的契約無效,還要面臨30萬元以下的罰鍰。

 首先,在包租業者和房東屋主的包租契約方面,應約定的事項包括:
一、包租業者在簽約時必須岀示營利事業登記證、從業人員證照等文書供房東屋主查閱;與房客簽完租約後,30天之內要將岀租範圍、房客相關資料提供約房東屋主。
二、租屋的押金由雙方約定金額,但是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
三、租屋住宅或設備有損壞時,應由包租業者負責修繕,修繕費用由雙方依損壞性質及責任,另行約定由一方來負擔。

 在「不應約定事項」方面,房東屋主不可以和包租業者約定:限制房客辦理遷入戶籍至租屋處;包租業者也不可約定自身的營業稅等各項稅費,轉嫁到房東屋主身上。 




▲租屋前,要問清楚是不是由包租業者承攬。

 其次,在包租業者和房客的包租契約方面,不應記載的事項包括:
一、約定房客不得申報所得稅租屋支出扣除額。
二、約定房客不得遷入戶籍至此房屋。
三、約定由房客負擔包租業者、房東屋主因出租此房屋,而增加的稅賦費用。

 至於應記載的事項,包括租屋的押金金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期或契約終止就該返還租金給房客、雙方各自修繕房屋及設備的責任範圍、電費可約定由特定一方負擔,若由房客負擔時,每度電費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最高級距的金額、房客不得再轉租給其他人、提前終止租約必須1個月前通知對方,未提前告知的賠償金最高不得超過1個租金。

 

劉律師筆記: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是在106年12月27日公布,107年6月27日實施,這部租賃專法對於出租人(房東)、承租人(房客)及包租業、代管業等租賃住宅服務業權利義務都有明確的規範,對於人民居住權的維護,以及租賃住宅市場的健全發展都有劃時代的意義,無論是出租人(房東)或承租人(房客),有機會都應該好好了解相關的法侓規定。

參考法律: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6年1月1日生效)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8年6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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