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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裁判費容裁定後補繳)

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元整

原告:張○○   住台北市內湖區○○○○

訴訟代理人:劉宏邈律師

        住台北市萬華區昆明街222號3樓

被告:潘○○   住台北市南港區○○○○

(共87人)⋯⋯

 

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兩造所共有台北市南港區○○○○小段○○地號土地准予分割,由原告以新台幣○○○元按附表共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補償予被告後,單獨取得所有權。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明細所載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查台北市南港區○○○○小段○○地號,面積○○平方公尺,土地一筆為兩造所共有,此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可證(參原證一)。

二、次查兩造所共有之前開土地之應有部份如附表一所示,雖因現共有人多達88人,但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對之亦無不分割之特約,復就分割方法未能達成協議,惟如採取原物分割方式,勢必將系爭土地分割成多筆小面積土地,系爭土地恐將因判決分割而支離破碎,徒增系爭土地將來與鄰地合併利用之困難度,更難期兩造當事人能就所分得之土地為通常之利用,如此,既減損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權利,亦無益於社會整體經濟價值,並不妥適。

三、茲因系爭土地在都市計劃及防災之必要性考量下,已被納入「南港區.玉成抽水站西南側更新地區」之優先都市更新劃定範圍內,而原告同意參予由訴外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日委託○○都市規劃有限公司向台北市都市更新處申請報核之「擬定臺北市南港區○○○○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而該案業經主管機關於○○○○○○日公告公開展覽、○○○○○○日召開公辦公聽會完竣,現由主管機關審議中(參原證二)。為此援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祈求 鈞院准予由原告依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價格即新台幣○○○元按附表共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補償予被告後,單獨取得所有權,以符合系爭土地之最大經濟價值,若蒙所請,實感高德。

    謹  狀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附件:民事委任狀正本乙件

附表:共有人應有部分明細表乙件。

原證一:土地登記簿謄本影本乙件。

原證二:台北市都市更新處函影本乙件。

中華民國○○○○○○

 

         具狀人:張○○

         訴訟代理人:劉宏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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