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裁判費容調解不成後依裁定補繳)
訴訟標的價額:○○○元整
原告:陳○○ 住新北市○○區○○路○○號
被告:葉○○ 住新北市○○區○○街○○號
(共14人)
為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准將兩造共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地號之土地予以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又「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乃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2款所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查坐落於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參原證1),而前開土地其面積雖有○○平方公尺,惟如採原物分割方式平均分配予全體共有人,則各共有人所得面積及面臨道路之寬度皆甚小,依法並無法各自申請建築,顯無從採原物分割方式辦理分割,是系爭土地若採變賣方式分割,而以價金平均分配於各共有人,應係最符合全體共有人利益之分割方式,亦最為公平。
三、基上事實,爰提本訴,懇請 鈞院鑒核,准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俾符法制,併維權益,實感高德。
謹 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附件:民事委任狀正本乙件。
附表:○○段○○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應有部分明細表乙件。
原證1: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乙件。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陳○○
訴訟代理人:劉宏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