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
執行標的金額:新台幣○○○○元整
聲請人:江○○ 住台北市○○區○○街○○號
代理人:劉宏邈律師
住臺北市萬華區昆明街222號3樓
電話:(02)23118190
相對人:游○○ 住新北市○○區○○路○○號
(共40人)
為聲請變賣共有物強制執行事:
聲請事項
一、兩造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平方公尺)准予變賣,所得價金按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二、執行費用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執行名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重訴更字第○○號、臺灣高等法院○○年度重上字第○○號民事判決暨最高法院○○年度台上字第○○號民事裁定(參附件2)。
執行標的及所在地
聲請人江○○與相對人游○○等41人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事實及理由
緣聲請人與相對人等所共有之新北市板橋區○○段○○地號土地,因無法現物分割,業經臺灣北地方法院○○年度重訴更字第○○號判決准予變賣,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院○○年度重上字第○○號判決予以維持及最高法院○○年度台上字第○○號民事裁定認定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參附件2),爰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 項第1款及同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提出歷審裁判正本聲請拍賣共有物,請 鈞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2項:「執行名義係變賣繼承財產或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繼承人或各共有人者,執行法院得予以拍賣,並分配其價金,其拍賣程序,準用關於動產或不動產之規定。」,查封並拍賣上開土地,以賣得價金依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與兩造,以維全體共有人之權益,至感高德。
謹 狀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附件1:委任狀正本一份。
附件2: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重訴更字第○○號、臺灣高等法院○○年度重上字第○○號民事判決暨最高法院○○年度台上字第○○號民事裁定正本各乙份。
附件3:土地登記簿謄本乙件。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具狀人:江○○
代理人:劉宏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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