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我有個問題請教各位大大們....債權執行拍賣債務人的房子 如果房子一直拍賣不出去.....房子都已查封 ..我也繳了鑑價費.. 執行費我都繳了..是不是法院要幫債權人拍到賣出去為止...還是說拍賣的次數與期限是有.限制的...
債權人無非是要錢可拍賣物拍不出去就沒錢...那債權人所做的一切不是白費了嗎......到頭來只能要到一張無用的憑證....我朋友說一直流標的話...執行處頂多拍賣4次 就會解除查封.....那到時債務人把拍賣物過戶....我就只能得到一張廢紙...........大大教教我有無別的方式......當然要是正當方法.....讓這情形不會發生

  • 2011-08-02 10:58:39 補充

不是價錢高低的問題...而是這房子共有人眾多...而能讓我執行的部份只有共有的一份...不到10坪...拍到第4拍價位還不夠還我的債權,可債務人的財產查到只有這房子...本想加減也好 可聽說這種共有的房子是很難拍出去的...版大真的是如此嗎....那其他的所有權人不會想買嗎....這是我僅存的希望...

  • 2011-08-02 22:06:30 補充

型男先生 謝謝您熱心的回答..您說只要我這債權人不徹查封...那債務人就沒法動這房子 ....是真的嗎...那意思也就是說無論我有無執行這房子的拍賣...這房子債務人都無法動這房子...那真好 我就永不撤封...等債務人來跟我談...

 

答:

拍賣程序走完如果沒有拍定,法院就會撤銷查封,除非你繳執行費再聲請執行,否則法院是不須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就可以撤銷查封結案。要不然四拍走完,你叫法院後面怎麼處理債務人的房子?另外再進行第五拍?還是直接發權利移轉證書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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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問:

本人於83年間承租他人土地出資建造1間未保存登記之建物,如今地主土地要被拍賣,因價位不便宜,如果我沒拍土地,請問日後土地被拍走了,對我有什麼影響或我如何應付。感謝~~

 

回答:

租地建屋本身亦屬租賃之一種,只是法律上賦予承租人一些權利,例如優先承購權,以及請求設定地上權等權利,以保障承租人。而大大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租賃時有無約定租賃期間?若有定期間(依民法第449條之規定,其期限得逾20年),則約定期限內,土地所有權人雖讓與其所有權予第三人,應得準用或類推民法第425條、第426條之1之規定,第三人仍有繼受該租約之義務。惟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所有權人不願續租時,依民法第450條、第455條及土地法第103條等之規定,大大即無權繼續占有使用,而應返還土地予土地所有權人。反之,若未定有期限,而土地所有權人不欲續租時,因為土地法是民法的特別規定,所以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有土地法第103條規定之事由時,始得請求返還土地。所以大大只要沒有土地法第103條規定之事由,依法仍得繼續占有使用基地,土地所有權人應不得請求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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