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優先購買權」是指所有人或共有人出售其房屋、土地之所有權全部或應有部分時,他人得以主張以同一條件(價格)優先承購之權利。優先購買權固可以契約方式約定,惟此僅契約約定之人始得行使,而一般優先購買權皆須法律明文規定,始得主張。而法律上有明文規定者,主要條文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04條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土地法
第34條之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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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係指建物所有權人未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之規定,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築物,如頂樓增建物、鐵皮屋等。其雖未辦理登記,但在法律上仍是一獨立的財產權,而其所有權是由原始出資建造之人取得,日後移轉時,除繼承或法院拍賣外,其受讓人只是取得事實上處分權而已。而是否具有事實上處分權?除是否有占有事實外,稅籍證明、水電費單等只是證明方法的一種,並不代表就是擁有事實上處分權。
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一、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
二、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
三、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
四、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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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標到法拍房屋權利4分之1,可以請求變價分割嗎?
本來就是投資性質,不是要住的!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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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裁判費容調解不成後依裁定補繳)
原告:李○○ 住新北市○○區○○路○○號
訴訟代理人:劉宏邈律師
住台北市萬華區昆明街222號2樓
聯絡電話:(02)2311-8190
被告:李○○等二十人 住台北市○○區○○路○○號
為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法起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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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如果有想請代標公司代標,卻發現有其他人也請同一家代標公司代標,這樣最後是怎麼處理呢?
這是我很好奇的一點。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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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各位大大您好,小弟有一土地分割疑問,煩請具備此專業之人事能給予指引:
原由:
1.約40年前原為九位退伍軍人集資共同一塊土地,並依個人之金額在公同土地上興建房屋,(嘉義縣水上鄉)
2.依個人之金額所分配的土地上興建1~3間之平房。
3.部分退伍軍人後續在個人原所興建的平房拆除後興建透天樓房。
4.原欲依目前個人所擁有之房屋申請分割,但有些退伍軍人已病逝,其後代對於分割後須補繳房屋稅而不願意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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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法院拍賣公告上記載:
土 地
│目│ 面 積 │ 權利範 圍 │
│建│314 平方公尺 │1200分之4 │
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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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原以為房被法拍就沒事如今銀行又來追討並要查封我現有房屋那裡有幫忙調解債務委員會拜託幫幫忙~
答:
房子設定抵押權只是要擔保大大還款,所以房子被法拍之後,若拍定價額不足清償債務,銀行當然會繼續向大大要求還款,所以大大只要名下有財產,銀行都不會放過大大,建議大大與銀行協商分期還款,以免現有房屋又被法拍。又銀行的債權對現有房屋而言只是一般債權,沒有抵押權等優先受償的權利,大大若有債務過大(含銀行消費借款、信用卡債等),收入無法支付債務,而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時,建議大大也可以透過更生來解決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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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請法拍屋仲介代拍房子,結果拍到海砂屋,該如何求償?
答:
法拍屋仲介基本上提供的服務包括尋屋、投標當日代理投標、尾款貸款、拍定後點交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而對於法拍屋仲介代拍房子,結果拍到海砂屋,是否可以向法拍仲介求償?我是認為要區分當初法拍屋是否為客戶自己搜尋決定的,還是法拍屋仲介搜尋法院拍賣資料後介紹予客戶,而經客戶決定投標的。如果是前者,因為法拍屋仲介只是提供投標當日代理投標、尾款貸款、拍定後點交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業務,法拍屋仲介與客戶之間應僅是單純的委任關係,所以法拍屋仲介只就前開業務對於客戶負其損害賠償責任,標縱然標到海砂屋,亦不能認為法拍屋仲介要負責任。
但若法拍屋是法拍屋仲介搜尋後介紹給客戶的,日後並受任辦理代理投標、尾款貸款、拍定後點交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業務,因為法拍屋仲介要完成業務介紹,一定要作法拍屋的占有現況、周遭環境等調查,他的行為就已涉及媒介,應是可以認定雙方除了成立民法上的委任關係外,並成立居間的關係。則依民法關於居間的規定,法拍屋仲介除對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當事人外,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並有調查之義務,倘若因其未盡調查之義務,以致客戶標到海砂屋,法拍屋仲介依民法第227條關於不完全給付的規定,對於大大自應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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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請問
法拍屋網站中的一般程序及應買公告差異是?
請問法拍屋網站中的一般程序及應買公告差異是?
答:
不動產法拍的一般程序是指第一拍、第二拍(第一次減價拍賣)、第三拍(第二次減價拍賣),如果程序進行到第三拍仍未拍定時,即進入特別拍賣程序,此時法院會公告在三個月內,除特定人如債務人、違約未繳足價金之前次拍定人等之外,皆得依第三拍之拍賣底價聲請應買(此即應買公告),如逾三個月無人應買,或債權人聲請直接減價進行拍賣時,法院始會公告第四次拍賣(第三次減價拍賣)。
所以應買公告是在特別拍賣程序時所為的公告,惟此程序亦有人直接稱為第四拍,上開所指第四拍(第三次減價拍賣)則稱為第五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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